海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务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17382-X/2015-24876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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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海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务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 琼价价管〔2015〕107号 发布日期: 2015-05-05 00:00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儋州市农业委员会,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规划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县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以及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县城、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元/立方米。
二、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在2016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
三、各市县在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时,要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
四、各市县要在2015年5月20日前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务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务厅将适时对各市县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不按规定落实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市县予以通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水务厅
2015年5月5日